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和“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保证项目质量,特草拟此通知。
文件由4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依法明确招标规模范围和方式。强调了达到3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并在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内容。
第二部分,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包含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发布招标投标信息;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规范概算预算管理;全面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加强施工合同管理8条内容。
第三部分,严格规范交易当事人行为。包含严格约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严格规范招标人行为;严格规范投标人行为;严格规范评标专家行为4条内容。
第四部分,严格规范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行为。包含加强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行为;强化招标投标综合执法;规范招标投标投诉、信访和举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负责通报交易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处理结果纳入联合惩戒体系5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