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财规〔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香格里拉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经2022年3月29日香格里拉市财政局党组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香格里拉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香格里拉市财政局
2022年9月5日
香格里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印发(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 理 , 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 健全公共财政职能 , 保护公民 、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促进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 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和《迪庆州州级非税收入管理 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 结合我市实际 , 特制定 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票据管理 、资金管 理及监督检查活动 ,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非税收入 , 是指除税收以外, 由人民政府 、其他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 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 , 利用政府信誉 、 国有 资源(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包括:
( 一 )专项收入;
( 二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 三 )罚没收入;
( 四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捐赠收入;
( 七 )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八)其他收入。
以上规定的非税收入 , 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 , 依法纳税 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 应 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主体是市财政局 。其主要
职责是:
( 一 )贯彻落实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
( 二 )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的组织和编制全市非税收入的 综合财政预算编制;
( 三 )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 、保管 、发放 、核 销、代开、检查等 日 常管理工作;
( 四 )监督检查非税收入的征收 、汇缴 、划解 、使用 等情况;
( 五 )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的行 为。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全市非税收入按照“ 单位开票 , 银行代收 , 财政统管 , 政府统筹 ” 的征管模式管理 ,做到依法征收 , 源头 控收 , 以票管收、收(罚)缴分离 ,收支分离 ,确保非税收入管 理做到“ 所有权属国家 , 调控权属政府 , 管理权属财政 ” 的 基本原则。
第七条 非税收入项 目 的设立严格按照公开 、公平 、公 正的原则 , 依据上级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项 目 、 范围和标准征收。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 收入 , 严禁超范围 、超标准征收 , 也不得擅自减征 、免征或 缓征 。确需减征、免征或缓征的 ,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 , 指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 开设“ 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用于归集 、记录 、结算非税收入 款项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 否则 , 视同 私设“ 小金库 ”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 、物品和追 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 款的物品 , 由执法机关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市国资委统一处 置 。其中: 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 、黄 、毒等物品 , 由公证机 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 , 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 市国资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拍卖 , 拍卖收入纳入非税收 入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
进行投资 、 出租 、 出让 、转让时 , 应对资产进行评估并按照 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采取拍卖、招标等竞价方式进行, 所取得的相关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十二条 市级非税收入实行收(罚)缴分离制度。禁止非 税收入执收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 。依照法律 、法 规、规章制度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第十三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 、 数额 , 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 汇缴账户 , 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执收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的 , 应当在规定的 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交入非税收入汇缴专 户。
执收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 、转移 、坐支 、挪用 、 私分或变相私分所收款项 , 不得将款项存入受委托非税收入 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
第十四条 误征 、 多征的本级非税收入 , 由执收部门提 出处理意见 , 经市财政局确认后 , 退还给缴款人。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是各执收单位 。各执收 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财政局编报本部门和单位非税收 入年度预算草案;
( 二 )依法公告非税收入的征收项 目、依据、范围、标准、
时间 、程序和举报电话;
( 三 )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非税收入;
( 四 )记录 、汇总 、核对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本部门 和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报表;
(五)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如实反映情况, 并提供相关账证、报表、票据等资料;
( 六 )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财政预算 中编制非税收入预算 ,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内的资金 , 按 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 , 不得拖延 、滞压 、 挪用。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根据所有权 、事权以及 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 按照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的规 定办理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 ,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 及时结算的原则 , 由市财政局通过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定期划 解 、结算 , 不得拖延 、滞压 、 隐瞒 、截留 。执收单位不得以 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 级执收单位。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 ”规定必须 全额上缴 , 各执收单位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
支出 , 由执收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经财政审核提出 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 同意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来安 排支出。
非税收入涉及成本和费用的 , 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后报财 政局审核 , 经财政局审核无误报政府批准后给予拨付。
第 二十条 市财政局的征收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
排。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 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 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 是财政 、 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 使用 、核销 、检查工作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 一 )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国有资源( 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 、其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 证。
( 二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 单位将非税收入款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时开具的凭证。
( 三 )罚没票据 ,适用于依法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法 律法规授权组织 、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规章收取罚款、罚金或者没收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 四 )捐赠票据 ,适用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他组织依法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 五 )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适用于使用财 政资金修建的非营利性公路桥梁隧道 , 为偿还贷款 , 向过往 车辆收取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 一 )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和 团体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 二 )医疗票据 , 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保部门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取得收入或者提供服务 收取费用时开具的凭证。
( 三 )往来款项结算票据 , 适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 、单位 内部发生暂收暂付及其他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的凭证。
( 四 )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适用于收取社会保险基金时 开具的凭证。
( 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收取财政补助资金 、公益性事项筹集的资金 、 国家征用 土地补偿费 、扶贫救灾救济款 、上级部门专项拨款以及县级 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收款项 目 时开具的凭证。
( 六 )住房维修基金收据 ,适用于各专户管理银行 、代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
具的凭证。
第 二十四条 各执收单位按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 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财政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 不出具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 , 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 缴款 , 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采取网络 、手机等方式缴纳非税收入的 , 由执收单位根 据缴款人缴款时生成的相关电子凭据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第 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的 、有健全 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购领 。执收单位 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 , 由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向 市财政局领购。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次限量 、核旧领新制 度 。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 、保管 、缴销 、 审核等制度,设立票据专管员,按年度种类登记好票据台账。 由专人专账专柜负责 , 确保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 , 由主管部门或者执收单位报 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 ,按照规定销毁。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要建立非税收入票据年审和稽查 制度 , 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 , 对非税收入票据的 领购 、使用 、保管情况和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 , 提供 资料 ,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 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 禁 止私 自 印制 、伪造非税收入票据 ; 禁止非法使用票据和不按 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 , 应当报告市 财政局备案 , 并及时向媒体登报公告作废 , 相关当事人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 级非税收入进行监督 , 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如实反映情况 。人 大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就非税收 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 被询问或者质询的 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 , 定期或不定期向市 人民政府汇报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情况。
市人民政府对市财政局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执行非税收 入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 处理非税收入 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 、标准 等情况的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 、使用和资金管理等 情况的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非税收
入有关法律 、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 为。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 、 汇缴 、划解 、管理的 日 常监督 、专项稽查,及时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 、报表 、非税收入票据等有 关资料 , 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 、财政 、 审计 、监察 、价格等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 ,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三十三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 、使用和管理 , 应当接受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征收 、使用和管理中的违 法违纪行为 。财政 、 审计 、监察 、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 受理举报事项 , 按照职责查清事实并依法处理 , 同时为举报 人保密。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举报违法问 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 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 , 属于《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 所列违法行为的 , 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 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财政 、发改局和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 , 有违法资金的追缴 违法资金 ; 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对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 , 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
(二)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 目、范围、标准的;
(三)违法超越权限或法定程序缓征、减征 、免征非税收入 的;
(四)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或者隐匿 、转移、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 下级执收单位的;
(六)转让、 出借、代开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 。或者使用非 法票据 , 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 、代收非税收入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 , 非法印制 、仿造、
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 依照《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 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 号)的有关规定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缴款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非税收入的, 由执收单位责令限期缴纳 , 并从欠缴之日起可以按日加收欠 缴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代理非税收入业务的银行网点或财政专户 银行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委托代理协议书》 有关规定, 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 、压票行为 , 不及时汇划资金 的 , 一经查实 , 由代理银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 并 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 , 由人 民银行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等法规进行查处 , 取 消其代理资格。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规定 , 占用非税收入资金或者发 生拒收 、压票行为 , 不及时汇划资金的 , 由财政部门会同人 民银行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 由财政部门按照《云南省非 税收入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延解 、 占压非税收入资金的 由财政部门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 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 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了处罚的 ,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和其他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 入管理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 , 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 年 6 月 20 日施行的《香格里拉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香格 里拉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18 号 )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