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的解读
现就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通知解读如下:
一、产生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三公”经费管理,降低公务活动成本,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央、省和州相关制度规定,结合“三公”经费执行监控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三公”经费管理有关措施作相关通知。
二、内容解读
《通知》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结转结余、财务管理和决算编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预算编制
各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在部门预算编制时,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准确反映“三公”经费预算信息。 全口径原则, “只减不增”原则,数据匹配原则。
(二)预算执行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人大批准、财政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准确反映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按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执行,确保“三公”经费不超年初预算,同时不超上年决算。
(三)结转结余
明确规定:“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
(四)财务管理和决算编制
明确规定:“各部门在国内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全部实行公务卡结算。”
“对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相关事项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全市预算单位。
(二)执行事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