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香政复〔2024〕162号 签发人:巨燕冬
扎西巴丹代表:
您在迪庆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给予解决农村生产生活用房和农村临时建筑管理”的建议,已交我们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农村生产生活用房审批报备管理问题,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文件相关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附属用房是包含在农村宅基地的范畴内的,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建设附属用房、庭院等不单独报备审批。超过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建设的生活附属用房,属于违法建设部分。
目前,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参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申请审批流程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文件规定。
关于临时建筑的审批:农村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进行认定,对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范畴的农村生产生活用房和农村临时建筑严格按照云自然资规[2020]6号进行管理。对于未能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范畴的农村生产生活用房和农村临时建筑,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发相应文件依据后严格按照文件依据执行。对于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范畴的农村生产生活用房和农村临时建筑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若占用耕地需落实进出平衡,禁止未批先建,违法使用土地。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恳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