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香格里拉市民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规范民宿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独克宗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松赞林片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规定,结合我市民宿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原有自建住宅或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小型住宿设施。
其他凡超出上述标准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不属于民宿范畴,均按酒店(旅馆)进行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建设、经营民宿的,适用本办法。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民宿界定范围的场所,需依法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条 民宿管理实行政府牵头、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和行业自律的原则。
市消防救援局依法对民宿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好辖区内民宿的设立报备、日常服务、统计及属地监管责任。
鼓励依法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五条 民宿选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六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一)利用自建住宅或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要求执行;设置在独克宗古城和松赞林片区内的民宿,其消防安全一并参照《独克宗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松赞林片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对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
(三)民宿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四)鼓励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简易喷淋”系统,提高民宿火灾防控能力。
第七条 民宿兼营歌舞厅、KTV 、酒吧等经营性娱乐活动的,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等国家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依法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 民宿消防安全备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民宿经营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到市政务中心便民服务窗口或场所所在辖区乡(镇)消防工作站申请民宿消防备案,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
(二)现场检查:民宿经营者提交消防备案材料后,市消防救援局或乡(镇)消防工作站指派工作人员五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民宿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作出达标或不达标检查结论。
1.检查结果为达标的民宿,发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市消防救援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进行监管。
2.检查结果为不达标的民宿,由市消防救援局或乡(镇)消防工作站督促经营场所整改。
3.经营场所整改完毕后,向市消防救援局或乡(镇)消防工作站申请复查。在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达标的,发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市消防救援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进行监管。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
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以及配套的自救逃生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并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器材,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二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章 服务监管
第十三条 市消防救援局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或与市级公安、文旅、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公民发现民宿有违法经营行为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可以向“12345”平台举报、投诉。市消防救援局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受理部门和当事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 消防设施、器材的,由市消防救援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或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给予处罚;民宿管理中的其他违法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阻挠、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