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香格里拉市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的通知
香林草规〔2025〕1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国有林场各分场: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规定,我局对《香格里拉市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经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香格里拉市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香格里拉市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护林员,是指在香格里拉市境内与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和国有林场分场签订管护协议,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的人员。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和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湿地保护、草原保护、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等项目聘用的护林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是指在脱贫人口范围内选聘的生态护林员。包括使用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的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和省级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选聘的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森林管护员是指使用公益林管护补助资金聘用参加公益林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辖区护林员续聘选聘和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督导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市林业和草原局统筹负责市域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林草湿资源总体分布,统一划定管护责任区,构建市-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行政村-管护责任区四个层级协同互联的护林员管理组织结构,建立全域覆盖、标准一致、管理规范的统一管护体系;

(二)制订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规章 制度、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护林员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制定年度管护方案,分解分配乡(镇)和国有林业单位年度管护任务、护林员指标和管护资金;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四)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与辖区内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国有林业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实名制信息库,信息共享。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集体林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乡(镇)职能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护林员管理机制;根据市级年度管护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护任务、人员和资金;

 

(二)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在香格里拉市国有林场分场的配合协作下,完成集体护林员选聘(续聘)、培训、监督、考核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并对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组织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开展业务工作,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与村民委员会(社区)签订管护责任书(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或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  国有林业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区范围内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并对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组织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开展业务工作,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二)根据市级年度管护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护任务、人员和资金;

(三)负责与下属分场(管护站所)签订管护责任书(状),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和国有林业单位是本辖区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管护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有林业单位包括:国有林主管部门、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

 第十一条 护林员经聘用或者选派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学习宣传林草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

准确掌握管护网格的四至界线,保护本管护网格内的林草湿资源。对相邻的管护网格责任区有相互配合管护的义务。廉洁自律,文明巡山,依法护林,安全自负。

(三)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对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进行巡护、值守,并做 好巡护记录或值守日志;

(四)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违反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五)做好管护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完成市、乡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调查处理各类涉林案件。服从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网格责任区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

(六)专职森林管护员出勤每月不得少于20天,生态护林员每月不得少于8天,季节性临聘护林员每月不得少于15天。出勤包括巡山巡护、参加培训、例会、管护点值班值守等。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积极发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管理优势,制订村规民约,切实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管护工作。

第四章 选聘与解聘

第十三条  护林员选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护林员选聘采用自愿报名、统一评选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集体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聘用护林员,在所辖范围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选聘过程中层层审核,严格把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选聘结果报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在驻地、村民委员会公告护林员选聘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流程、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

3.管护任务、管护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申报: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报名申请。村民委员会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并反馈村民委员会。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驻地、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聘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与拟聘用的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并将管护协议交由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报市林草局备案。

国有林优先安排国有林场职工管护,需聘用护林员的,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选聘程序对外选聘,选聘结果报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三)权属为个人的,原则上由林权所有者承担其管护责任,但为了便于管护,可通过委托后纳入集体林管护范畴进行统一管护。

第十五条  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经培训后能够常规使用生态护林员巡护APP系统、能完成巡山记录填写。

(三)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体要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生态护林员原则上建议聘用对象的年龄控制在70周岁以下,森林管护员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护林员拟聘用60周岁以上人员的,必须由所辖村民委员会出具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能力的证明,同时为所出具证明内容的真伪负全责

(四)熟悉当地山情林情的村民,群众基础较好,在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信;自愿且能够长期稳定在当地从事管护工作;家庭成员上一年度在林草资源管理方面无违法违规现象。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草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五)现任的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担任森林管护员。

第十六条 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护林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续聘。

第十七条 护林员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各村、组制定出台的“一村一策或一组一策”,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应聘则聘、应退则退”。

第十八条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应当解除管护协议并予以解聘,同时有需要的按选聘程序及时予以补聘:

(一)聘用后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情形的;

(二)主动要求退出或本人提出解除协议的;

(三)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四)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地及刑事犯罪的。

(五)因易地移民搬迁、外出务工、治病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违反管护协议,年度考核不合格。

(七)护林员考核80分以上为合格,连续两年考核低于80分的。

(八)本人未巡护,由他人顶替上岗的。

(九)生态护林员重叠安置在同部门或跨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的。

(十)其他符合管护协议(合同)解聘条款规定的。

第十九条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由聘用单位办理解聘手续并书面通知本人,在本村公示栏或醒目地点发布解聘公告,并按程序报市林草局备案。

第五章 权力与义务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和国有林业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按照“协议聘用、统一管理、一年一签”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解落实管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制订相关管护管理制度,确定责任区的管护要求、管护方式、管护成效标准,确定护林员工作性质、出勤标准和劳务报酬,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教育引导护林员正确履职尽责。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提供护林员正常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佩戴标识,向护林员清晰明确交付管护责任区项目类型、面积、四至界限以及相关图文资料,及时向护林员按管护协议约定发放劳务报酬

第二十三条 护林员享有及时足额领取管护协议约定的合理劳务报酬的权利。

市级按照专职森林管护员的管护劳务补助为2100元每月,季节性森林管护员的管护劳务补助不高于1500元每月的标准进行测算;生态护林员的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年10000元、聘用4042人的标准进行概算。(若聘用总人数超过4042人,则按照总资金数除以聘用总人数的方式确定管护劳务标准,按照不低于8000元不高于10000元每年标准来调控。)森林管护员和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待国家级和省级资金下达后兑付。

第二十四条 护林员应当认真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管护职责并完成相应工作,接受管护责任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参加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组织的培训。

 

第六章 管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护林员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充分商议,根据市年度管护方案,本着有利管护的原则,采用巡护、值守和辅助管理等管护方式,合理安排护林员岗位;统筹考虑管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护林员专职或兼职的工作性质,可以根据森林防火的工作特点,季节性加聘临时护林员。

巡护是指在管护责任区内进行巡护检查的方式;值守是指在检查卡点、瞭望台、防火哨、管护所(点)等固定地点值守履行管护责任的方式;辅助管理是指在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从事辅助性管理工作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市、乡镇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护林员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护林员信息档案内容包括护林员信息花名册和管护责任区基本情况。

护林员信息:姓名、性别、文化程度、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民族、是否脱贫人口、是否中共党员、家庭人口数、联系电话、家庭住址、责任区号、管护面积、管护劳务费、聘用期限等。

管护责任区基本情况:管护责任区号或名称、管护合同编号、管护面积、森林类别、管护形式、林地权属、林种、主要树种等。

所有护林员包括季节性护林员都需要花名册信息,并统一录入全国护林员巡护APP系统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护林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未接受培训的不允许上岗。每年对护林员的培训要大于等于两次。管护责任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对护林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林业和草原方针政策、管理和管护业务规范、安全生产防护知识、林业和草原生产经营技能、创富致富内生动力教育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当月管护补助严格按照巡护APP实际出勤天数测算,出勤率不达标的扣除相应劳务报酬,扣发管护补助的签订告知书书面通知本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扣减的资金由乡(镇)在本乡镇范围内统筹后平均分配到当月满出勤率的人员上。森林管护员扣减的资金由乡镇自行决定分配给满勤管护员或者另聘季节性管护员。护林员巡护APP系统维护期间由聘用单位出具纸质考勤证明材料作为管护补助发放的佐证材料,各聘用单位对考勤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因生病或有事需短暂外出时,排班日不能巡护的,应向  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或国有林场分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由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国有林场分场安排其他人员履行其责任区的管护责任。请假期间不得发放管护补助。

第二十九条 森林管护员的管护范围为全市境内除苗圃地以外的林地,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范围为所在村民小组的集体共有山林,各乡(镇)亦可根据辖区管护需求实际按照片区形式划分管护范围。集体林的管护责任单位为村(居)民委员会。国有林的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场。

第三十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市级确定岗位、乡镇聘用考核、村级使用监管”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护林员上岗时,须佩带袖标、马甲等标识。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 巡护以个人、分组和轮流巡护相结合模式开展,相对村子(林场分场场部)位置偏远,人工巡护当日不能折返,交通不便,人迹罕至的远山管护责任区,巡护周期为6-7日,近山区和城镇面山巡护周期为1-2天。巡护工作在片区负责人(村民小组森林管护员为主担任)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由森林管护员和生态护林员负责共同完成,每次巡护不得少于2人。按照每月轮流巡护排班表日期开展巡护工作;巡护线路由各乡(镇)根据各村民小组实际确定,并结合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实际合理调整巡护工作重点,确保发挥作用。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三条 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林业和草原局纪检监察组或者各乡(镇)纪委负责对护林员的续聘选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续聘选聘工作接受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林草局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考核工作,制订护林员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统一实行护林员年度百分制量化考核,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单位按照规定对护林员进行履职考核。

集体林地护林员履职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有林地护林员履职考核,由国有林业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由每月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月底定期检查以及季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业绩显著的有权参加各级“优秀护林员”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兑现全部管护资金;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部分管护补助并予以解聘。

(一)平时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口头警告一次,并不得参加年终考核评优。

1.抽查或检查时,护林员未经准假一次不在岗的;

2.巡山记录不全、不实的;

3.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野外违法违规用火、盗伐、滥伐森林或林木、乱占滥用(如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无证采种、采脂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且森林资源遭受一般破坏,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一次的;

4.无故不参加培训或例会一次的。

 (二)平时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当月全额管护劳务补助,不得参加年终考核评优。

1.抽查或检查时,护林员未经准假两次不在岗的;

2.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野外违法违规用火、盗伐、滥伐森林或林木、乱占滥用(如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无证采种、采脂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且森林资源遭受一般破坏,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两次的;森林资源遭受较大破坏,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一次的。

3.无故不参加培训或例会2次的。

(三)平时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当月全额管护劳务补助,并终止聘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护林员不服从管理或不履行管护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致使责任区内森林资源遭受重大破坏;

2.经查实监守自盗或与犯罪分子勾结破坏森林资源的;

3.因乙方巡护不到位或脱岗、措施不力造成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等级升高。

4.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和滥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保护植物、移植古树名木和珍稀植物等违法行为,乙方未制止或制止不力或不及时报告,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乡(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护林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机制,同时,充分利用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加强护林员精细化管理,夯实推行林长制和乡村振兴的基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如要根据细则结合各乡镇实际制定符合相关政策的考核奖惩办法,报市林草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香格里拉市辖区范围内的纳帕海自然保护区、普达措国家公园、哈巴雪山管理局聘用护林员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湿地保护、草原保护、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等项目聘用的护林员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林业和草原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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