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香格里拉市接待办根据《迪庆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迪庆州财政局 迪庆州商务局 迪庆州投资促进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迪管发〔2020〕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香格里拉市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0月14日16:00至2022年10月24日16:00。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电话:0887-8225814 邮箱:1423195005@qq.com
附件:《香格里拉市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香格里拉市接待办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
香格里拉市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商务接待工作任务的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单位在招商引资、贸易洽谈、商品展销等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活动人员的接待活动。
第四条 市接待办负责由市级四套班子主要领导牵头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重要商务活动;因商务活动需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批示的重要商务接待。其他商务接待,坚持对口接待原则,由相关接待单位负责。
第五条 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商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坚持无公函不予接待的原则。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来函、
来电,告知接待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等。客商应邀来我市进行投资活动,以及我市赴市外开展招商活动过程中的商务接待,以审批同意的邀请函或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下发的通知、工作方案等作为审批管理依据。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变相安排商务接待。
第六条 商务接待用餐,餐费标准原则上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接待用餐应当尊重接待对象饮食习惯,以当地家常菜为主,可适当安排当地酒水。各级党政机关赴市外开展经贸活动接待用餐,餐费可参照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标准适当提高;市内大型经贸活动接待用餐,餐费标准由组委会或者牵头单位研究确定。
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陪餐标准参照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执行,陪餐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杜绝奢侈浪费。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受邀参加我市重要经贸活动的客商
可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费用可由接待单位承担。
商务接待住宿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规格和标准安排,原则上安排单间或标准间。确因商务活动需要可适量安排套间,价格标准上限不得突破省部级国内差旅费住宿标准。
第八条 国内商务接待用车,由接待单位按照市场价格租用
或者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保障。应当轻车简从,原则上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商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商务接待费预算总额。商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十条 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商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支出。商务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工作餐费、会议场地使用费、交通费等,商务接待费用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餐费须附明细单)、派出单位公函(我方邀请函、相关工作方案等)和商务接待审批表和接待清单。
商务接待需填写香格里拉市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任务审批单,并将接待任务审批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审批单主要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商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主宾人数。陪同人数、工作人员人数、牵头单位、陪同领导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情况。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投资促进、公务接待等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接待项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同级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同级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商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商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接待办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