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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2-03-23
香格里拉市财政局关于征求《香格里拉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3 10:48     浏览次数: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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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财政局关于征求《香格里拉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017年6月20日施行的《香格里拉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因过了有效期,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迪庆州州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香格里拉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建议,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3月28日下班前反馈至市财政局综合股,电子版发至邮箱1173199842@qq.com。联系人:黄燕 0887-8224917。届时若未反馈,将视为无修改意见。感谢一直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香格里拉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香格里拉市财政局综合股

                                 2022年3月23日

 

 

 

 

 

 

 

 

 

 

香格里拉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迪庆州州级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专项收入;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捐赠收入;

   (七)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八)其他收入。

以上规定的非税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主体是市财政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的组织和编制全市非税收入的综合财政预算编制;

(三)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核销、代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非税收入的征收、汇缴、划解、使用

等情况;                

(五)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的行

为。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全市非税收入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管模式管理,做到依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管收、收(罚)缴分离,收支分离,确保非税收入管理做到“所有权属国家,调控权属政府,管理权属财政”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上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征收,也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确需减征、免征或缓征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指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执法机关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市国资委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黄、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市国资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拍卖,拍卖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出租、出让、转让时,应对资产进行评估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竞价方式进行,所取得的相关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十二条  市级非税收入实行收(罚)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第十三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账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执收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交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执收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所收款项,不得将款项存入受委托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

第十四条  误征、多征的本级非税收入,由执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市财政局确认后,退还给缴款人。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是各执收单位。各执收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财政局编报本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草案;

(二)依法公告非税收入的征收项目、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和举报电话;

(三)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本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报表;

(五)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账证、报表、票据等资料;

(六)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财政预算中编制非税收入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根据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按照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市财政局通过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必须全额上缴,各执收单位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支出,由执收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财政审核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来安排支出。

非税收入涉及成本和费用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后报财政局审核,经财政局审核无误报政府批准后给予拨付。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的征收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工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款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时开具的凭证。

   (三)罚没票据,适用于依法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罚款、罚金或者没收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四)捐赠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五)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修建的非营利性公路桥梁隧道,为偿还贷款,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二)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取得收入或者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时开具的凭证。

(三)往来款项结算票据,适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发生暂收暂付及其他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的凭证。

(四)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适用于收取社会保险基金时开具的凭证。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财政补助资金、公益性事项筹集的资金、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扶贫救灾救济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以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收款项目时开具的凭证。

(六)住房维修基金收据,适用于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各执收单位按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财政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采取网络、手机等方式缴纳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根据缴款人缴款时生成的相关电子凭据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的、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购领。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由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向市财政局领购。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设立票据专管员,按年度种类登记好票据台账。由专人专账专柜负责,确保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由主管部门或者执收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规定销毁。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要建立非税收入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对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情况和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非法使用票据和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报告市财政局备案,并及时向媒体登报公告作废,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非税收入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如实反映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就非税收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被询问或者质询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情况。

    市人民政府对市财政局、各执收部门和单位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的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资金管理等情况的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非税收入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事项,按照职责查清事实并依法处理,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发改局和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

 (二)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三)违法超越权限或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四)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或者隐匿、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六)转让、出借、代开、遗失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非法印制、仿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依照《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缴款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可以按日加收欠缴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代理非税收入业务的银行网点或财政专户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委托代理协议书》有关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并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人民银行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进行查处,取消其代理资格。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占用非税收入资金或者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延解、占压非税收入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和其他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7年6月20日施行的《香格里拉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同时停止执行。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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