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香)罚〔2025〕02号
迪庆州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329319113R
法定代表人:谭*华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定路北侧
调查机构: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调查时间:2024年12月25日
迪庆州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25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5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迪庆州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营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公安通报控制单元CAL ID“网红作弊码”线索,结合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存在“网红作弊码”,不同品牌机动车的环检报告上控制单元CAL ID均显示为“3I1GK64593720853”。自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该公司在机动车检验检测时对233辆不同品牌不同型号机动车出具233份检测结果为合格、且控制单元CAL ID均为“3I1GK64593720853”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252.6-2016))附录J.6.4.6.2“对每个与排放相关的标定/软件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 ID,其中至少有一个字节的数据与其他排放相关标定/软件的设定不同”。因此不同品牌不同型号机动车的控制单元CAL ID应是不相同的,不同品牌车辆检验检测时控制单元CAL ID均显示为“3I1GK64593720853”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3.1 “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应进行OBD检查”。执法人员对233辆控制单元CAL ID为“3I1GK64593720853”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进行筛查,其中有7辆车不属于上述范围,OBD检查不作为结果判定,因此该公司自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共出具了226份控制单元CAL ID为“3I1GK64593720853”的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经核查,该公司对外公示的9座及以下客运车辆环检费用为100元/辆,安检费用为210元/辆;3.5吨以下货运车辆环检费用为110元/辆,安检费用为340元/辆;3.5-10吨货运车辆环检费用为120元/辆,安检费用为450元/辆;10吨以上货运车辆环检费用为130元/辆,安检费用为540元/辆。
2024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召回车牌云R81**9的比亚迪牌小型汽车进行检验,该车辆曾于2024年5月8日17时14分在该公司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环检报告编号:533401042405081731****92,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为:3I1GK64593720853)。2024年12月25日检验时,检验人员展示OBD诊断仪操作原理:将OBD诊断仪连接车辆OBD接口读取车辆信息,用手机蓝牙连接OBD诊断仪查看车辆信息。现场检查当天将OBD诊断仪连接车辆OBD接口后,无法读取该车辆OBD数据,无法显示该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
检查当日,执法人员登陆迪庆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排查,发现2024年11月7日迪庆州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开展机动车检测业务过程中存在“黑烟过检”问题,2024年11月7日9时30分20秒车牌号为云RM9**7的柴油皮卡车上线检测,视频显示9时37分8秒该车辆排出明显可见黑色烟雾,黑烟排出持续至9时38分54秒,但该公司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环检报告编号:533401042411070949****06)。经核实,云RM9**7机动车环检检测费为110元,安检费用340元。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7.5规定: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3847-2018)中8.2.2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因此云RM9257的柴油皮卡车出现明显黑烟时应判定为“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调查核实,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迪庆州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227辆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时出具了227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违法所得共计24430元(违法所得为机动车环检费用),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邹**,2024年12月26日16时30分至17时28分)1份(证明当事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邹**,2025年2月19日11时20分至12时00分)1份,《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唐**,2025年2月19日15时00分至15时26分)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陈**,2025年2月19日15时55分至16时15分)1份,《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孙**,2025年2月19日16时28分至17时00分)1份(证明当事单位违法事实);现场拍照取证8组10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单位工商登记情况);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你公司站长全权处理环保相关事宜);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邹**、5名检测人员(唐**、和**、唐**、李**、陈**)、2名授权签字人(孙**、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身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公司从事相关业务具备的资质);迪庆州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事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站长及所有检测人员、授权签字人员共8人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员工与公司间的正常劳务关系);迪庆州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费公示表(证明当事公司检测车辆收费情况);迪庆州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26份“CAL ID”显示为“3I1GK64593720853”且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清单和报告复印件,及对应的车辆检验(测)收据(证明当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当事公司给2024年11月7日黑烟过检车牌号为云RM9**7的柴油皮卡车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迪庆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2024年11月7日9时30分至9时49分监控视频备份1份(证明黑烟车过检的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取证地点为迪庆州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会议室,取证时间为2025年2月18日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香)罚告字〔2025〕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公司于2025年03月27日就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一案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04月14日10时在迪庆州生态环境局三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针对我局调查人员提出你公司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你公司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检测站使用的检测设备是由设备生产厂家经过相关部门检验、鉴定、测试、使用正常后发放合格证交由检测站使用;2.不清楚网红代码是违法的;3.监测系统不显示预警,人工审核困难;4.系统由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管,环检报告应当由生态环境局审核;5.检测站一年车流量19000多辆车,2023年至2024年使用网红代码的报告仅227份,不存在主观故意。”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将调查经过、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处理建议陈述清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逐项进行答复,当事人无新证据提交,听证维持原拟做出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3月24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香)罚告字〔2025〕01号),《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迪(香)环听通〔2025〕1号)及其《送达回证》、《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5年4月14日10时23分至11时49分)、《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以上法律条款,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违法事实、排放污染类型、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地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子,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计算处罚金额为拾万肆仟元整(¥104,000.00)。我局拟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迪庆州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拾万肆仟元整(¥104,000.00);
2.没收迪庆州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贰万肆仟肆佰叁拾元整(¥24,43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款短信,到银行用缴款码进行罚没款缴纳(必须使用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请勿直接转账)。缴款后将“回单”交至我局。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