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6814B/202300392
文  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公开日期
2023-11-22
迪环香罚〔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11-22 10:50     浏览次数:2419    站群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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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20234

 

迪庆顺源生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MA6P6KT10B      

法定代表人张*生

地址迪庆经济开发区社区委员会松园绿色产业园区  

调查机构: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调查时间:2023年9月8日

    迪庆顺源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违法一案,经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于2022年8月份开始新建肌酸生产线(中试生产线),并于2023年5月完成建设,目前该项目处于调试阶段,你公司肌酸生产线项目所生产的肌酸属于保健食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十一、食品制造业”中的“保健食品”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即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张*生,2023年09月08日10时20分至12时05分)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张*生,2023年09月08日12时00分至12时20分)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2023年09月08日12时25分至12时40分)1份、现场拍照取证8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单位情况)、副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排污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进口加拿大红豆杉枝叶加工生产9-DHB及10-DAB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证明当事单位原有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情况、《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关于《进口加拿大红豆杉枝叶加工生产9-DHB及10-DAB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的批复》1份(证明当事单位原有项目环评手续办理情况)、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证明当事单位新建项目投资金额)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取证地点为迪庆顺源生物有限公司办公室,取证时间为2023年9月8日,提供单位为迪庆顺源生物有限公司。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311月10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1110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字〔20234号)及其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子,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1+B)计算处罚金额为叁万玖仟元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款短信,到银行用缴款码进行罚没款缴纳(必须使用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请勿直接转账)。缴款后将“回单”交至我局。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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