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香罚〔2023〕2号
香格里拉市三坝乡阿生水泥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1MA6NXBED40 法定代表人:杨*军 地址:香格里拉市三坝乡白地村顺龙加油站旁
香格里拉市三坝乡阿生水泥砖厂(以下简称“砖厂”)环境违法一案,经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对你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未取得环评手续即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部分砂石料露天堆放,成品及原料堆放未设置防尘设施,存在“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清单、设备买卖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等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香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砖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我局视你砖厂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3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香罚告字〔2023〕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综合评价了你砖厂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子,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1+B)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伍万柒仟柒佰元整。决定对你砖厂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元整(¥4,700)。
2.对“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
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柒佰元整(¥57,7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砖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款短信,到银行用缴款码进行罚没款缴纳(必须使用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请勿直接转账)。缴款后将“回单”交至我局。
你砖厂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