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罚〔2022〕3号
嵩明嵩阳瑞合土石方工程处:
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7MA6KNWNG6M 法定代表人:占金荣 地址: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
嵩明嵩阳瑞合土石方工程处(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违法一案,经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组移交线索的违法线索,经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0日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弃土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洪沟、挡墙)未建成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7MA6KNWNG6M )1份、法定代表人占金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郭振豪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书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2年2月21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21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2〕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财务室换取“收据”。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和平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