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罚〔2022〕4号
香格里拉市净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MA6K4LER5A 法定代表人:肖志平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小中甸镇产业园区
香格里拉市净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违法一案,经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执法人员李茂莹(监察执法证号:531926)、陈全辉(监察执法证号:531715)于2022年3月18日对香格里拉市净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香格里拉市净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罐头食品生产线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即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MA6K4LER5A )1份、法定代表人肖志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委托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4月14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2〕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1+B)计算处罚金额为贰仟柒佰肆拾伍元陆角,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肆拾伍元陆角(¥2745.6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财务室换取“收据”。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和平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