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罚〔2021〕66号
迪庆香格里拉沃夫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MA6K31B64H 法定代表人:何永群
地址:香格里拉市金江镇仕达村达林一组
迪庆香格里拉沃夫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违法一案,经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香格里拉高原农林特产开发加工项目于2020年8月开工建设, 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改扩建了一栋512平方米的农林特产加工厂房,安装了生产设备(生产设备已调试),实际投资1192740元。属“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6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身份证复印件、办公室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香格里拉市发改局投资备案证(香发改备〔2020〕15号)复印件、项目投资情况表、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9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0月19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6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建设,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贰拾柒元肆角整(¥11927.4,即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财务室换取“收据”。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和平路支行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