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罚〔2021〕26号
香格里拉市顶顶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MA6NRE7N7L 法定代表人:李勇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藏东物流中心池古贸易加工区CGN-039
香格里拉市顶顶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未取得环评手续即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李勇,2021年4月30日)》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李勇,2021年4月30日)》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MA6NRE7N7L)1份、法定代表人李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投资清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1年5月10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10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26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即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财务室换取“收据”,同时到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结案。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收款银行:建行和平路支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