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罚〔2021〕15号
香格里拉市科狄水泥制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1MA6NU7D393 经营者:杨贵菊
地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社区池古贸易加工区CGN-031
香格里拉市科狄水泥制砖厂(以下简称“制砖厂”) 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对你制砖厂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制砖厂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杨兴林,2021年4月29日)》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杨兴林,2021年4月29日)》1份、现场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1MA6NU7D393)1份、现场负责人杨兴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杨贵菊身份证复印件1份、从轻处罚申请书1份、制砖厂投资清单一份1份、法人委托书1份等证据为凭。
你制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15号)告知你制砖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制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时限内,你制砖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你制砖厂放弃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5月7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15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制砖厂正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积极配合相关调查整改工作。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制砖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元整(¥4,600,即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制砖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财务室换取“收据”,同时到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结案。
你制砖厂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收款银行:建行和平路支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