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文综罚字〔2024〕10号
当事人:香格里拉市**音乐酒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92533421MA6PA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菊
住所(住址等):香格里拉市坛城广场
2024年5月16日,我市收到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的第七批编号D3YN202405150059的群众举报件。内容为: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长征路坛城广场的苏荷音乐酒吧,每天凌晨2点-凌晨5点营业,噪声污染严重。2024年 5月18日3时 30分至2024年5月18日4时30分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香格里拉市苏荷音乐酒吧进行了检查,调取了该场所监控视频,现场负责人赵*禤见证检查全过程。2024年5月18日对香格里拉市**音乐酒吧经营者李*菊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香格里拉市**音乐酒吧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1MA6PAY****),未办理文化类经营许可证,场所内安装有演出点播设备系统一套,从事歌舞娱乐活动活动,2024年5月18日营业收入共计2822元。香格里拉市**音乐酒吧无证经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监控视频;
2、现场检查视频;
3、李*菊调查询问笔录;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音乐酒吧酒单复印件:
6、微信收款码复印件;
7、微信收款记录1张。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香格里拉市**音乐酒吧无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5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香)文综罚告字[2024]第1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
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依法没收经营设备、非法所得2822元(贰仟捌佰贰拾贰元);
2、处以非法所得二倍罚款5644元(伍仟陆百四十四元)。
共计罚没8466元(捌仟肆佰陆拾陆元)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