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75503535F/202500409
文  号
来 源
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5-11-11
“8.1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发布时间:2025-11-11 09:43     浏览次数: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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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时间:2025年08月14日21时20分

事故地点: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香巴拉大道与滨河北路交叉路口5米(交通小区路口)

天    气:雨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孙***,男,藏族,家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身份证号:53342119******,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LE***轻型自卸货车,联系方式18808******,发生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

尼***,男,藏族,家住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身份证号:53340120******,学龄前儿童,联系方式13988******,在该事故中死亡。    

尼***监护人:归*,男,藏族,家住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身份证号:53342119******,系尼***父亲,联系方式13988******。

2、车辆情况

   云LE***,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孙***,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力帆牌LFJ3033F3,车辆识别代号:LKT1C******,发动机号码:AGC1******,注册日期:2016-03-10,检验有效期至2026-03-31。

   无号牌天蓝色微型自行车(两侧安装辅助轮),带脚踏装置,无任何电动助力装置,属于儿童自行车。

3、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香巴拉大道与滨河北路交叉路口5米(交通小区路口),该路段系南(独克宗古城)北(香格里拉汽车客运站)走向的城区道路。沥青路面,道路全宽9米,由东向西分别为宽4米的人行道,宽3米绿化带,宽3米三条机动车道,道路中央施划有白色虚线对机动车道分割。道路东侧为茂恒商行,西侧是交通小区门口。事故发生时天气小雨,路面湿滑。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5年8月14日,驾驶人孙***(男,藏族,身份证号码:53342119******,户籍地: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LE***号轻型自卸货车沿香巴拉大道从古城往客运站方向行驶,21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香巴拉大道交通小区门口处时,车辆刮擦由尼***(男,藏族,身份证号码:53340120******,户籍地: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父亲:归*,男,藏族,身份证号:53342119******,户籍地: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驾骑的由交通小区对面往交通小区内骑行的自行车后,车辆右后轮碾压自行车驾骑人尼***后驶离现场,致自行车驾骑人尼***受伤后送迪庆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2025年08月14日21时49分,经调取肇事路段视频监控核对确认肇事车辆后,电话通知驾驶人孙***,并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东内环路老建材市场路口处查获肇事驾驶人孙***及肇事车辆。目前,肇事驾驶人已被控制,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该案未接受证据。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5]病理鉴字第3**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尼***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胸腹脏器损伤并失血性休克死亡。4、《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5]车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为:云LE***号轻型自卸货车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5、当事人讯问材料及证人证言。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驾驶人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致人受伤后驾车逃逸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驾驶人尼***在未有监护人带领下及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和横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人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致人受伤后驾车逃逸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七十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驾驶人尼***在未有监护人带领下及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和横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驾驶人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认定驾驶人尼***(学龄前儿童)及其监护人父亲归*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在以后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加强路面的巡逻管控力度,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最大限度地推动警力上路,加强事故多发时段、路段的控制,集中警力严查无证驾驶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努力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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