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二章 决策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界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编制全市交通运输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年度重大工作计划。
2、制定涉及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如网约车管理细则、燃油补贴政策等。
3、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设计方案等,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桥梁、客运站场等项目。
4、涉及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改革方案,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等。
5、其他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第三章 决策启动
第五条 决策建议提出
1、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下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可以向局主要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转相关科室研究论证。
第六条 决策启动决定
1、局办公室对收到的决策建议进行汇总整理,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初步研究分析。
2、经初步研究分析,认为需要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由局办公室拟定决策事项清单,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3、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涉及多个科室、下属单位的,明确牵头承办单位和参与单位。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七条 公开征求意见
1、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2、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政策解读、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八条 座谈会
1、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基层群众代表等参加。
2、座谈会应当提前通知参会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听证会
1、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且社会公众存在重大分歧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2、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提前公布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信息,报名期限不少于10日。
合理确定听证代表,确保听证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听证代表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听证代表。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以及辩论、质证的情况。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 意见处理
1、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2、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
第五章 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专家库建立
市交通运输局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专家库应当包含交通运输规划、工程建设、法律、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实施
1、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2、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向专家提供决策草案、相关材料,说明决策背景、依据和目标等。
3、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组织专家论证会的,应当提前通知专家,提供相关材料,专家应当在论证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专家责任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整理分析,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启动
1、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2、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十五条 评估内容
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如群众对决策的接受程度、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等。
2、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影响,如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
3、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如项目建设对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影响。
4、可能引发的舆情风险及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内容和结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七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审查主体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八条 审查内容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审查程序
1、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相关材料包括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情况说明、决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等。
2、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八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二十条 集体讨论决定
1、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汇报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3、集体讨论决定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4、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一条 决策公布
1、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2、决策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
第九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执行分工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局办公室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并向局领导班子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执行监督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决策执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研究处理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决策后评估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2、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执行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评估报告作为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决策调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应当及时调整决策:
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决策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
决策后评估认为需要调整决策的。
其他需要调整决策的情形。
2、决策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情形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1、决策事项超越法定权限的。
2、未经法定程序作出决策的。
3、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的。
4、违反规定调整决策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失误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