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有关信息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全称):香格里拉市医疗保障局
二、负责人:陈涛
三、执法区域:香格里拉市
四、执法类别:医疗保障
五、办公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行政中心4号楼一楼
六、监督电话:0887——8868988
七、邮编:674499
八、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等。
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登记表
单位:香格里拉市医疗保障局 填表人:张志燕 联系电话:0887—8868988
填表时间:2022年11月21日
单位全称 | 香格里拉市医疗保障局 | ||
办公地址 | 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行政中心4号楼一楼 | 邮编 | 674499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
执法主体 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综合执法机构 | ||
执法职权 类型 |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检查 行政征收征用 行政许可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
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
主要 执法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4、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使用管理,严厉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部门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填表说明:
1.执法职权类型按照本单位实际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类别填写,没有的在备注栏填无。有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执法职权类型的,写明实际执法类型名称。
2.执法依据应当根据执法职权类型,分别填写相关依据。依据应当为规章以上的依据,列明至少一项依据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
3.行政执法机关有所属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应当分别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