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63556/202400763
文  号
来 源
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25-06-30
执法程序信息
发布时间:2025-06-30 16:55     浏览次数:4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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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

一、处警、受立案、调查取证

(一)对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报警、紧急求助和投诉,110报警服务台予以受理,并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服从110报警服务台的处警指令,及时处警。

接报案件后,相关单位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即受即立即办。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受立案处理。

(二)受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办案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勘验笔录。

(三)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对违法人员的询讯问,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执法办案区内进行。

二、审批、决定与行政处罚

(一)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批表》,制作调查报告,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在协同协同里上传相关证据材料。

(二)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办案人员应当向违法嫌疑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固镇县公安局或相对应的印章。

(四)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五)案件执行完毕,办案人员整理装订卷宗,经法制大队审核后,结案归档。

三、听证程序

对拟给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办案部门应当受理,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执法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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