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审计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6.《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8.《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9.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承办机构
根据审计项目类型和需要分别由财政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等内设机构承办。
三、审计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监督工作程序为: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按照局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局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被调查单位拟处理(处罚)的建议意见。被审计单位等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等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等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3.审计组在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在部门复核,经所在部门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后,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等审计项目材料送审理机构审理。
4.审计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按程序提请局业务会议或局领导审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5.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等及时报送审计报告、专题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
四、监督方式
被审计单位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审计人员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审计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向市审计局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监督电话:0887-8222582。
五、责任追究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六、救济渠道
1.被审计单位如果对香格里拉市审计局所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2.被审计单位如果对香格里拉市审计局所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3.被审计领导干部对香格里拉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香格里拉市审计局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香格里拉市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七、办公时间、地点及办公电话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办公地点:香格里拉市建塘镇仁安路83号
办公室电话:0887-8222582。
香格里拉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机关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审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审计依据、职责、权限、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遵循合法、准确、全面、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审计局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公示开展审计监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审计局的权责清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审计监督的具体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方式和执法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审计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投诉举报方式。公示接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第五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审计组进点审计时,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公示,明确审计事项、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审计组成员、审计纪律和要求及举报电话;
(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审计监督的依据、执法事由、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事后公告内容包括:
(一)审计结果。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结果公告等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行政处罚。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通知书及查封清单等。
第七条 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保密审查制度,严格程序,明确责任。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不予公示。
第八条 公示载体包括:
香格里拉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市审计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办公场所公示栏等。
第九条 公示的更新。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确保及时更新,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布和更新相关内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条 审计局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香格里拉市审计局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香格里拉市审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1 | 本级预算执行审计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2 | 财政决算审计 |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3 | 行政事业审计 |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4 |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 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以及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
5 | 金融审计 | 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6 | 企业审计 |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7 | 社会保障审计 | 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县本级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8 | 经济责任审计 | 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9 | 专项审计调查 | 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10 | 《审计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涉及的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11 | 检查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12 |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 社会审计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机审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13 | 审计整改专项检查 | 各级人民政府、被审计单位、被审计的个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 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8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
14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 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以及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 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
15 | 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审计 | 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县本级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香格里拉市审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审计局及其审计人员通过纸质、电子等记录方式,对审计执法程序、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审计归档等审计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四条 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州审计局报告。
第五条 审计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七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可以使用上述方法及其以外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事项。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局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局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局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局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十六条 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局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七条 审计局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局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计局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第十八条 审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项目归档要求、保存期限、保存措施、档案利用审批程序等。
立卷责任人应当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含依法取得的电子数据),并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及时立卷归档,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项目电子数据由业务处室移交计算机技术中心,同时把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系统)项目资料归档,并交互上传至云南省审计厅审计管理系统(OA系统)。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香格里拉市审计局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香格里拉市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香格里拉市审计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重大审计处理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香格里拉市审计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机关法规股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审计处罚决定;
(二)拟作出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暂停拨付或使用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款项等行政强制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处理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审计局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经局法规股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审计组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报送局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四)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书;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八)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九)法规股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法规股收到业务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充。
第七条 法规股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第八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规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审计机关执法权限;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审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法规股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业务部门。情况复杂的,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对法规股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研究采纳,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修改。业务部门对审核意见有分歧的,应与审核机构进行沟通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审计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规股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由业务部门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法规、审理督查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云南省审计机关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香格里拉市审计局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