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乡民政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政办)规范化建设,不断推动基层民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人员配备
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每个民政办配备2名公务员专职从事民政管理工作,同时,增设1名民政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人员中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要选配素质高、责任心强、年富力强的人员到民政岗位工作,民政办工作人员要专职专用,确保日常工作规范运行, 民政办工作人员乡镇进行管理。
二、办公条件
民政办要有固定规范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不小于50平方米,并悬挂牌子,启用印章。每个民政办应配备资料柜、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相关设备和办公桌椅,满足工作之需。
三、工作经费
民政专项业务工作经费由县(市、区)政府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正常工作经费列入乡镇(街办)部门预算,保障民政办工作需要。
四、规章制度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州)、县(市、区)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县(市、区)、乡镇(街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乡镇(街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乡镇(街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
3.承担本乡镇(街办)老年人、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补贴发放工作,负责乡镇(街办)居家养老院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4.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抓好城乡社区建设。
5.负责本辖区内未在县(市、区)实行集中登记的婚姻登记工作。
6.负责本乡镇(街办)殡葬改革管理相关工作。
7.协助做好行政区域界线及界桩的维护和管理,调处边界纠纷,承办本乡镇(街办)地名命名、变更的报批和村户牌设置工作。
8.办理乡镇(街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实行所长负责制。民政办设所长一名,民政干事一名。所长负责民政办全面工作,民政干事协助所长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分工抓好相关工作。
2.熟练掌握各项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3.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明确岗位职责,按时办理业务工作,热情接待办事群众。
4.经常深入村居住户,掌握困难群众和服务对象情况。每年定期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老人、低保、五保等对象入户访视,掌握服务对象的变化情况,及时按程序报告或办理纳入和退出的相关手续,做到动态管理。
5.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6.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和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事,按时、足额发放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救助和高龄老人等各种款项并及时核销,不得滞留、挪用、克扣。民政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严禁他人代领、代发。
7.妥善保存各种文件、资料、领款存根,按年度分类归档装订,不得乱堆乱放,以防丢失。建立民政对象档案,按照档案工作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8.建立民政业务数据库,推进民政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9.实行政务公开。办事人员、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对外公开,让群众知晓。
10.廉洁从政,不优亲厚友,不索贿受贿。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民政、审计和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认真处理。
五、日常主要业务工作规程
(一)城乡低保管理制度
1.保障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以由本家庭中云南省户籍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在居住地生活且持有居住证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签署委托书。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12个月(含)以上共同居住的人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
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人员: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
(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
(3)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城镇购买居住用商品房,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套(含)以上居住用商品房,或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
(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年经营净利润达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以上的;
(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不局限上述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3.申请审批程序
居民申请低保待遇须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办)经办机构调查审核,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街办)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办)经办机构调查审核。乡镇(街办)经办机构对收到的申请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组织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乡镇(街办)干部和1名村居(社区)干部参加。基本符合条件的,提交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根据乡镇(街办)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和审核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到县级低保工作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集体审批。
4、补助标准
对城镇保障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5、保障金发放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金一般按月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户)”的管理原则,由市级统一发放。
6、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
主要是对生活情况好转,家庭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家庭发给停保书面通知单,对因死亡、婚嫁等原因造成低保家庭成员减少的,要相应核减保障人数和保障金额,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二)特困人员管理制度
1.供养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或者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
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视为无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因病因残和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及以下)就读等原因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无劳动能力。
2.供养标准
各地制定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3.申请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详见附件),或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网络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或者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2)乡镇(街办)经办机构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3)市级人民政府出具核对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通过有关单位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及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4)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是否集中或者分散供养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5.保障金发放
特困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金一般按月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户)”的管理原则,由市级统一发放。
6.特困供养对象变更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来源于不计入收入部分以及特困人员因获得基本生活救助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复核时不计入特困人员财产范围。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普通本、专科及以下)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 临时救助管理制度
1.临时救助对象
(1)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5)教育支出指学前、普通高中、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教育) 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指重大疾病患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确定发生德吉本医疗费用。
2.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1)临时救助以家庭或自然人为单位,1个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2)临时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的救助金,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3)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并按照“一卡通”原则进行发放,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时可采取现金发放;
3.申请和受理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2)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所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经核实、评议后,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开会审议,并按照事实情况分配救助金额。
(3)市级受理并出具核对报告,市民政部门需在提交申请后规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并将申请人经济财产情况形成核对报告,为乡民政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3)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反馈的核对报告进行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审核同意后应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民政部门。
(4)市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及时拿出意见,经政府研究后,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救助金发放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户)”的管理原则,由乡镇民政办按照“一卡通”管理制度进行发放,并依据乡镇临时救助金备用制度管理办法,及时到市民政部门进行核销。
(四)高龄补助申请管理制度
1.补贴对象及标准
为解决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
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要求,对我乡辖区内高龄老人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其中80周岁至100周岁(含80周岁)的老人每月给予55.00元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人每月给予350.00元。高龄补贴办理程序:
2.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登记。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规定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应在年满80周岁之月起,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按照个人信息如实填报申请表,并附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村(社区)委会调查核实,由村委会负责人签字盖章,汇总材料并上报乡人民政府。
(3)乡人民政府核实审批。由主要领导签字盖章,上报民政局审批。
(4)市民政局核实审批。市民政局按月拨付高龄老人保障金,由乡民政所进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
(五)婚姻登记管理制度
1.婚姻登记机关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2.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3)签发婚姻证;
(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3.结婚登记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Ⅰ、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Ⅱ、建议出示婚检表。
(2)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Ⅰ、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Ⅱ、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Ⅲ、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Ⅳ、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Ⅴ、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Ⅵ、双方自愿结婚;
Ⅶ、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少数民族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Ⅷ、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3)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程序:
Ⅰ、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Ⅱ、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Ⅲ、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Ⅳ、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离婚登记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8)当事人双方在提出离婚申请30日后的规定期限领取离婚证,否则离婚申请逾期无效。
5.补领婚姻登记证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现状; (3)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5)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或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6.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7.监督与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4)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8.赔偿责任
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9.档案管理
婚姻登记实行网上登记、电脑出证。婚姻登记档案由登记机关负责管理,按年度立卷归档,保管期限100年。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和补发婚姻登记证四类分别归档,按登记时间顺序排列。婚姻登记档案应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并接受上级婚姻登记机关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平安边界管理制度
1.着力部门协作,严格落实平安边界职责。乡民政办加强与四村村委会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协作”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平安边界建设。
2.着力完善制度,深化平安边界建设。遵循市民政局相关要求,深入推进共建制度,要求毗邻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边界地区政法协作和治安联防协议书、平安边界建设协议书,毗邻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签订睦邻友好公约。加强联席会议走访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相互走访,互通信息,促进协作,增强团结。健全基层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建立完善的边界地区纠纷应急处理机制。
3.着力加强宣传,营造平安边界创建氛围。乡民政办通过定期发放宣传册拉标语横幅和入村宣讲等方式,加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法定界线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通过典型事例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平安边界建设,形成共同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4.着力跟踪问效,构建平安边界长效机制。加强跟踪问效,对措施不力、工作落后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失职渎职并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基层政权管理制度
1.进一步规范乡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乡镇村务公开面达100%,规范率达98%。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开形式多样、设置标准、固定的公开栏。
2.加快基层政权建设、继续搞好村委会各种制度和活动阵地建设,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模范乡镇和模范村建设。加强村干部的培训与管理,培训率达95%以上。
3.完善村民自治与管理制度,结合各村委会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村情民意的村规民约、组规民约,推进社区建设示范乡镇以及和-谐社区创建工作。
4.积极上报基层管理情况,每个村委会配备一名信息员,定期填报基层政权管理系统,由乡民政办汇总上报。
5.推进基层服务设施建设,对于办公设施简陋、办公资源匮乏等问题及时上报,争取建设资金,改善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