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香)罚〔2025〕04号
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059473232M
法定代表人:拉**才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诺西村委会香格里拉路4号侧
调查机构: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调查时间:2025年6月19日、2025年6月24日
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19日、2025年6月24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9日、6月24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营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公安通报控制单元CAL ID“网红作弊码”线索,结合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因管理不严格、检查不仔细等原因,在近两年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存在4组“网红作弊码”,不同品牌机动车的环检报告上控制单元CAL ID大量一致的情形,4组CAL ID分别为:3I1GK64593720853、6012767GHIJK569A、YZ067LMNOP8345TU、21797GI6HJ6IJJK5。根据线索清单,自2023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检测时对169辆次不同品牌不同型号机动车出具169份控制单元CAL ID存在异常、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252.6-2016))附录J.6.4.6.2“对每个与排放相关的标定/软件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 ID,其中至少有一个字节的数据与其他排放相关标定/软件的设定不同”。因此不同品牌不同型号机动车的控制单元CAL ID应是不完全相同的,不同品牌车辆检验检测时显示出相同的控制单元CAL ID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3.1 “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应进行OBD检查”。执法人员据此对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进行筛查,剔除2011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柴油车,最终筛查出的有效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为169份。
经调查,你公司对外公示的客运车辆、低速货车环检费用为100元/辆,9座及以下客运车辆安检费用为210元/辆,10座至19座(含)客运车辆安检费用为260元/辆,20座及以上客运车辆、低速货车安检费用为350元/辆;3.5吨以下货运车辆环检费用为110元/辆,安检费用为340元/辆;3.5-10吨货运车辆环检费用为120元/辆,安检费用为450元/辆;10吨以上货运车辆环检费用为130元/辆,安检费用为540元/辆。
2025年6月24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召回云R34*68的长安牌8人座机动车进行检验,该车辆曾于2025年2月27日10时35分在你公司检验合格,报告编号:533401052502271029190016,检验报告中控制单元CAL ID:21797GI6HJ6IJJK5,检测结果为“合格”。本次检测时,执法人员与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均在场证明,检测员正常插入OBD诊断仪后,显示的该机动车CAL ID为:000000000D00,与2025年2月27日检验报告中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调查核实,2023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时出具了169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违法所得共计19170元(违法所得为机动车环检费用),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斯**西,2025年6月19日9时至14时30分)1份(证明当事单位现场检查情况);《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斯**西,2025年6月24日9时至10时12分)1份(证明当事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斯**西,2025年6月25日9时30分至2025年6月25日9时58分)1份,《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咪*,2025年6月25日10时33分至2025年6月25日10时53分)1份,《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马*梅,2025年6月25日10时至2025年6月25日10时25分)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杨*军,2025年6月25日10时59分至2025年6月25日11时25分)1份(证明当事单位违法事实);现场拍照取证10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单位工商登记情况);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全权处理环保相关事宜);法定代表人拉**才、站长斯**西、3名检测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咪*、马*梅、杨*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身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公司从事相关业务具备的资质);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事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站长及主要检测人员、授权签字人员劳动合同文件一份(证明当事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员工与公司间的正常劳务关系);当事公司召回的车牌号为云R34*68的车辆,2025年2月27日检测时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环检)共1份,2025年6月24日召回重检出具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环检)共1份(证明同一辆车两次检测时出具的报告上CAL ID显示为不同编码、当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收费公示1份(证明当事公司收费标准);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169份网红作弊码和不同品牌CALID相同的结果为“合格”排放检验报告清单1份,及对应的169辆次车辆检验(测)收据(证明当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取证地点为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会议室,取证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2025年6月24日、2025年6月25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香)罚告字〔2025〕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并于2025年8月19日送达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8月19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香)罚告字〔2024〕03号)及2025年8月19日送达至你公司的《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以上法律条款,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违法事实、排放污染类型、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地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子,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计算处罚金额为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
2.没收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玖仟壹佰柒拾元整(¥19,17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款短信,到银行用缴款码进行罚没款缴纳(必须使用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请勿直接转账)。缴款后将“回单”交至我局。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加强机动车检测站环检系统管理,确保环检系统正常运行,严禁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测)报告。
2.自收到本行政命令之日起,15日内将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至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