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杨**非法采砂案
处罚决定书:香水罚决字〔2025〕2号
执法主体: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水政水保与水资源股
处罚日期:2025年8月11日
公示期限:1年(2025年8月11日-2026年8月10日)二、当事人信息
姓名:杨**
身份证号:53342119*********X
三、违法事实与依据
2025年7月24日,接到群众举报香格里拉市五境乡**村村民杨**在五境乡**村金沙江沿岸非法采砂。当天前往现场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现场存在非法采砂活动,组织人员为五境乡**村村民杨**。
违反的法律条款:《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 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四、执法程序
1.2025年7月24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前往五境乡**村金沙江沿岸非法采砂点进行现场核实,对现场采出砂石料堆放方量和开挖方量进行测量。经核实,群众举报案件属实,现场存在非法采砂活动,组织人员为五境乡**村村民杨**,立即进行立案调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25年7月25日,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年7月28日,对当事人杨**进行调查(询问),在当天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2025年7月29日之前拆除撤离河道内采砂设备及机具,2025年7月31日前恢复河道原状。
2025年8月1日,工作人员前往五境乡**村金沙江沿岸非法采砂点检查核实整改情况,河道内的采砂设备及机具已经拆除撤离,开采出的砂石回填原处,河道场地完成平整,并封堵进入可采砂区域的道路。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撤离河道内采砂设备及机具,恢复河道原状。
2.并处1-10万元罚款。
要求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水利罚没收入,缴款码为533421*************。
香格里拉市水务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