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
机制办公室关于要求香格里拉市财诚寄售行限期整改的通知
被整改企业名称:香格里拉市财诚寄售行(香格里拉市财诚财务咨询管理工作室)
一、整改事由
你公司在2025年6月10日香格里拉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合现场核查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 香格里拉市财成财务咨询管理工作室违规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通过现场查看,香格里拉市财诚寄售行营业场所上方贴有"银行助贷中心"广告字样,左侧门窗电子显示屏显示有"助贷中心(办理贷款),有公积金可以贷,有营业执照可以贷,车主贷,信用卡刷卡及代还、贷款垫资掉头"等宣传字样;营业场所内存放印有"金融业务"字样的宣传名片,名片上印有银联标识及"银行助贷中心、银行放款、工薪贷、信用贷、公积金提取、车贷、房产贷、贷款调头"等字样;经查看宣传名片,载明业务经理及电话号码、微信二维码等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二)经调阅香格里拉市财诚寄售行及香格里拉市财成财务咨询管理工作室营业执照,香格里拉市财诚寄售行经营范围中包含有"金融"字样。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三)香格里拉市财诚寄售行于2023年9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该户不属于公司,属于个体工商户,迄今为止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得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得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得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整改内容
(一)整改措施
1.立即对营业场所大门及相关门窗、电子显示屏涉及非法宣传相关金融业务的字样进行清除。2.立即停止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3.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香格里拉市财诚寄售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删除经营范围中的"金融"字样。4.按照香格里拉市税务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收到通知7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整改期限
10日内完成全部整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计算)。
(三)其他事项
1.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并要求停业整顿。
2. 整改完成后,需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至格里拉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协调机制办公室(香格里拉市财政局)。
香格里拉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办公室(香格里拉市财政局代章)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