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2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本局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行政执法人员。公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
(三)行政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本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四)执法权限。公示本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的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本局的行政执法流程图,主动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本局应当主动公示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举报机构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本局应当在门户网站主动公示处罚或者检查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流程、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本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十条 在本局门户网站公示以上条款中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本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在办公区域内设置公开栏,公示本局执法相关内容;
(二)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公示本局执法的相关内容;
(三)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方式公示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报经市司法局审核后,经本局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综合办通过本局门户网站
公示相关内容,公开程序如下:
(一)法规办牵头,组织执法大队全面、准确梳理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二)督查办牵头,全面、准确梳理本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审核后公示;
(三)法规办牵头,组织相关大队编制本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流程、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四)法规办负责清理公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本局新颁布、修改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主要执行科室提出修改意见,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本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本局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网站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综合办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本局承办部门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本局承办部门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经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综合办通过本局门户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责成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本局法规办调查核实后,由综合办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本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9日起施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范行政争议,保障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应受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及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执行和结案等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音像记录设备指定由专人管理,用后及时归还。音像记录设备仅限行政执法时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处罚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本局法规办、督查办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立案环节的记录
第七条 本局接到违法事项举报,应及时制作《举报记录》,载明举报方式(案件来源)、受理时间、举报人基本情况、举报内容、承办人处理意见等事项。
第八条 对举报、例行检查发现、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其他方式披露的违法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属于本局管辖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立案程序,并在24小时内补报。
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或涉嫌犯罪的,应制作《有关事项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建议书》将案件移交有管理权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并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名举报的违法行为,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取证环节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出示及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需进行异地询问的,应制作《询问通知书》,通知有关人员询问的时间和地点;
(二)检查违法活动有关的现场和物品,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等文书;
(三)抽取样品,应填写《抽样取证记录》;
(四)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对样品进行鉴定的,应制作《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应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
(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等文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应有相应的记录。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调查对象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并由有关证人签字。
第十二条 采取现场检查和抽样调查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调查违法案件结束,应制作《监督检查终结报告书》,载明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建议等。
第四章 决定环节的记录
第十四条 对只需要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整改要求和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的,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诉申辩记录》,详细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以及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拟处理意见;
(二)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行使陈诉、申辩权的,制作《陈诉申辩笔录》,并对当事人陈诉申辩的理由、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进行复核;
(三)《听证告知书》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听证的规定组织听证,可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并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
(四)对《迪庆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的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还应载明本局法规办合法性审查意见,法规办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规办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五)对情节复杂或者《迪庆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的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应由本局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六)在履行告知或听证程序后,对确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应载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诉、申辩的意见和理由、听证意见、拟作处罚决定、办案部门意见和领导(集体研究)审批意见。
(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单位)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制作《送达回证》,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送达对象、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和送达方式,并由收件人、见证人及送达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对当场收缴罚款、听证、集体研究(讨论)及送达等重要环节,应作文字记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执行、结案环节的记录
第十七条 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对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形成核查验收记录;
对处以罚款的,应对当事人按期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情况进行追踪。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云南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在2日内交至本局。
第十九条 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审查批准,制作《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准许当事人暂缓或分期缴纳。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应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办案部门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
第二十三条 办案部门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局法规办、督查办负责对行政处罚全过程的监督,对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9日起实施。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局法规办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局重大案件,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五)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四项规定数额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办案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材料应当送法规办进行审核。
第五条 办案部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规办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八条 法规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规办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规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办案部门对法规办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办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局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本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 经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出具重大行政处罚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书,并于本局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第十五条 法规办应对各执法大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办案部门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或未按规定备案审查,情节严重的,按照《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19年10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