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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6697H/202400869
文  号
来 源
审计局
公开日期
2024-02-01
香格里拉市审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2-01 10:47     浏览次数: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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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1

本级预算执行审计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

财政决算审计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

行政事业审计

级行政事业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4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以及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5

金融审计

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6

企业审计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7

社会保障审计

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县本级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8

经济责任审计

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9

专项审计调查

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10

《审计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涉及的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11

检查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12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社会审计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机审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3

审计整改专项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被审计单位、被审计的个人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 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8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14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以及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 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15

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审计

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县本级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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