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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0450953/202500532
文  号
来 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5-10-30
香格里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0-30 09:14     浏览次数: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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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高原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退伍军人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提升居住品质,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住房保障政策法规,结合本高原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高原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提升居住品质,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住房保障政策法规,结合本高原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香格里拉市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定义

管理办法所称,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管理办法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正、严格监管、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职责分工

1.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房源筹集、分配管理、价格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2.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批、配合开展价格管理等工作。

3.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落实相关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政策。

4.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报批供应,规划审批工作。

5. 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对认定,协助开展资格审核。

6.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六条 房源筹集渠道

1.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2.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捐赠的住房。

3. 闲置的公有住房、商业用房等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4. 其他符合规定的房源。

第七条 建设用地供应

1.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优先保障供应,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

2.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经批准可改建为,在改建期间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第八条 建设标准

1.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根据实际需求和保障对象特点,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套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2.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确保住房质量和安全。

3. 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道路、水电、燃气、绿化、停车位、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申请条件

- 申请人具有本地区城镇户籍,或在本地区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具体年限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中低收入标准。

- 家庭在本地区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在本地区稳定就业,无自有住房。

- 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重点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

第十条 申请材料

1.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员)。

3. 婚姻状况证明。

4. 收入证明(如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纳税证明等)。

5. 住房情况证明(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房屋租赁合同等)。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证明等)。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1.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住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住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 审核:

- 香格里拉市区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其余由运营管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区(县)住房保障部门。

-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

1. 公示: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本地区政府网站、社区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2. 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纳入轮候库管理。

第四章 分配与轮候

第十二条 分配方式

1. 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和轮候对象数量,采取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

2. 对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家庭,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人家庭、低保家庭等,优先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分配程序

1. 制定分配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对象信息,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方案,明确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2. 组织分配:按照分配方案,组织轮候对象进行公开摇号、抽签等分配活动,确定分配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签订合同:分配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四条 轮候管理

1. 轮候对象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轮候顺序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调整。

2.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3. 对轮候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如2年)仍未获得分配的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或优先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十五条 租金标准

1.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市场租金水平、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每2 - 3年调整一次。

2. 租金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租金收取

1. 租金由运营管理机构收取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偿还贷款本息等。

2.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租金,可选择按月、季、年等方式支付。对未按时缴纳租金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如6个月以上)的,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

1.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2.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做好房屋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3. 承租人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环境,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在小区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1. 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可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或社区自治管理,由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房屋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安全保卫、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等,物业服务费用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

3. 住房保障部门和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对服务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房屋维修

1.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一般情况下,房屋主体结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室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承租人负责。

2. 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房屋维修管理制度,定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巡查和维修,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对承租人反映的房屋维修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维修费用按照规定承担。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退出情形

1.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未申请续租的。

2.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 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的。

4. 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的。

5. 承租人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6. 其他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退出程序

1. 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发现承租人存在应当退出情形的,应通知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30日内)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2. 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房屋的,应结清租金、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交回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管理机构;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退出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部门监管

1. 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资金使用、土地供应、资格审核、租金收取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3. 对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监督

1.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公开制度,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法规、建设计划、分配房源、分配结果、租金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由本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香格里拉市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定义

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正、严格监管、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职责分工

1.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房源筹集、分配管理、价格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2.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批、配合开展价格管理等工作。

3.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落实相关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政策。

4.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报批供应,规划审批工作。

5. 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对认定,协助开展资格审核。

6.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六条 房源筹集渠道

1.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2.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捐赠的住房。

3. 闲置的公有住房、商业用房等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4. 其他符合规定的房源。

第七条 建设用地供应

1.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优先保障供应,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

2.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经批准可改建为,在改建期间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第八条 建设标准

1.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根据实际需求和保障对象特点,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套型结构,以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2.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确保住房质量和安全。

3. 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道路、水电、燃气、绿化、停车位、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保障性租赁住房

- 申请人具有本地区城镇户籍,或在本地区稳定就业并居住两年以上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中低收入标准。

- 家庭在本地区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在本地区稳定就业,无自有住房。

- 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重点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

第十条 申请材料

1.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员)。

3. 婚姻状况证明。

4. 收入证明(如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纳税证明等)。

5. 住房情况证明(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房屋租赁合同等)。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证明等)。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1.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的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 审核:

- 香格里拉市区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其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中心完小、乡镇卫生院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区(县)住房保障部门。

-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

1. 公示: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本地区政府网站、社区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2. 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纳入轮候库管理。

第四章 分配与轮候

第十二条 分配方式

1. 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和轮候对象数量,采取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

2. 对符合优先保障条件的家庭,如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人家庭、低保家庭等,优先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分配程序

1. 制定分配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对象信息,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方案,明确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2. 组织分配:按照分配方案,组织轮候对象进行公开摇号、抽签等分配活动,确定分配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3. 签订合同:分配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四条 轮候管理

1. 轮候对象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轮候顺序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调整。

2.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3. 对轮候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如2年)仍未获得分配的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或优先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章 租金管理

第十五条 租金标准

1.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市场租金水平、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每2 - 3年调整一次。

2. 租金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租金收取

1. 租金由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收取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偿还贷款本息等。

2.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租金,可选择按月、季、年等方式支付。对未按时缴纳租金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如6个月以上)的,可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

1.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2.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做好房屋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3. 承租人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环境,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在小区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1. 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可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或社区自治管理,由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房屋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安全保卫、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等,物业服务费用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

3. 住房保障部门和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对服务不到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房屋维修

1.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一般情况下,房屋主体结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室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承租人负责。

2. 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房屋维修管理制度,定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巡查和维修,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对承租人反映的房屋维修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维修费用按照规定承担。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退出情形

1.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未申请续租的。

2.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 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他人使用,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的。

4. 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的。

5. 承租人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6. 其他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退出程序

1. 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发现承租人存在应当退出情形的,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30日内)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2. 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房屋的,应结清租金、水、电、气、物业等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交回住房保障部门或运营管理机构;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退出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部门监管

1. 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立项、资金使用、土地供应、资格审核、租金收取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3. 对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监督

1.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公开制度,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法规、建设计划、分配房源、分配结果、租金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条 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由本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香格里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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