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通 告
第1号
关于加强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
(国际重要湿地)管理的通告
纳帕海保护区是1984年经云南省政府批准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面积2400公顷。2001年列入《中国重要湿地名录》,2004年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际重要湿地面积2083公顷,也是云南省四个国际重要湿地之一。
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我国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野生动植物为主要目标,在保护云南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极重要的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深化摆在突出位置,为减少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珍稀物种栖息地不受干扰, 维护纳帕海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167号令)、《湿地保护法草案》、《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进一步严格纳帕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到纳帕海自然保护区及保护区周边进行旅游、科研、教学、马场经营、餐饮经营、酒店旅社经营、项目施工、各类拍摄、种养殖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签订《进入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承诺书》。
二、保护区域内的水域、草地、湿地、野生动植物、界标、人文景观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保护区内开展以下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及湿地原有河道;
(三)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
(四)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采矿、采挖泥炭;(五)规模化畜禽养殖;
(六)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七)乱扔垃圾;
(八)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
(九)擅自猎捕野生动物;
(十)捕杀鸟类,在鸟类越冬、越夏期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捡拾鸟蛋等危及候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十一)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十二)采集野生动植物物种标本;
(十三)引入或放生异地域或异国(外来)的动、植物。
(十四)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四、 做好保护区活动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并自行承担人身、财产安全责任,如出现安全问题本人自行负责,与保护区管理机构无关。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和责任,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可向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进行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涉及《关于加强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管理的通告》第一条款内容的单位或个人,自通告发布起30日内,携带证件到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登记备案并签订《进入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承诺书》。若未按要求及时备案登记的单位及个人,不再进行补充登记备案,一切行为活动所产生的后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单位地址:1.建塘镇昌都路2号、2.共比村101号高山植物园下)
七、本通告由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负责解释。
纳帕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