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我局根据《国土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现需退回2017年7月--2018年12月收取的土地登记费及工本费,和收取的微小企业的不动产登记费,现公示如下,各相关个人及企业,在接到电话通知后,30日内到我局办理退费手续,如在12月19日前仍未前来办理的,我局将视为放弃退费,并将费用退回财政。
附:名单
(办理时需携带1.缴纳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2.办理人的身份证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3.银行卡;4.企业需携带开户许可证)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