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香格里拉市第三届三次会议100号提案的答复
方志芸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推进建设迪庆新一代天气雷达,提高气象防灾减灾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相关情况
(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
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并按批准的面积、位置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须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内向所在林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林地分级管理相关规定:1.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2.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3.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4.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6.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7.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8.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9.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具体参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三)使用林地申请材料:1.《使用林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4.其他材料。(具体参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四)审批权限:1.州(市)林业和草原局:(1)子项“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中除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跨州(市)以外,项目整体使用林地不足 5 公顷、且其中省级及以上公益林地不足 3 公顷的。(2)子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
2.边(跨)合区管理委员会:子项“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中除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和采石采砂采矿项目以外,项目整体使用林地面积不足 2 公顷,林地保护等级在Ⅲ级以下的。(具体参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省级委托实施林地草原行政许可事项权限的通知》(云林审批〔2024〕4号))
二、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核审批相关情况
(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活动,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报县级以上草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给予补偿,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建设项目类别划分: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航道、水利、电力、通信、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储备库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建设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 体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乡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3.国防和外交项目,指符合相关规定的国防和外交建设项目。(具体参照《云南省林草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
(三)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3.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4.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6.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7.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8.申请材料齐全、真实;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参照《云南省林草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
(四)申请使用草原所需提供材料: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3.申请人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补偿协议和对应的权属材料;4.临时占用草原的,同时提供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五)审批权限:1.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子项“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中除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草原以外,项目整体使用其他草地不足 5 公顷的。
2.边(跨)合区管理委员会:子项“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中除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草原和采石采砂采矿项目以外,项目整体使用其他草地不足 2 公顷的。
三、天气雷达系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相关手续办理流程
天气雷达系统建设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公共事业和民生建设项目类,可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及《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使用林地、草地,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上文使用林地、草地所需申请材料提供相关报件材料后由我单位审核审批股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上级林草主管部门进行批复,待取得使用林地、草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方可动工建设。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2日